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武漢市物業管理協會”,英文譯名“WUHAN ASSOCIATION OF REAL PROPERTY MANAGEMENT”簡稱“WARPM”。
第二條 本會是由武漢地區從事物業管理行業相關工作的單位自愿參加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培育、發展武漢物業管理市場,促進國內外同行業交流,堅持為行業內各企業和相關專業人士服務,堅持為政府決策服務,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武漢市民政局。本會接受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理事會、會員大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應在事前7個工作日報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申報當年舉辦活動計劃,列入計劃后,應在活動前10天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后方可實施。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以基層黨組織建設推進物業管理,促進物業管理融入城市基層社會治理。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正確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創建紅色物業品牌、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七條 本會會址設在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高雄路88號高雄壹號/棟1單元12層1207-1208號。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有:
(一)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積極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及時反映行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代表行業表達觀點和立場。
(二)開展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制定行業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約束機制,規范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系,調解行業糾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訂行業規范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接受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委托,開展調查研究和課題攻關。
(四)開展法律、技術、市場、信息等咨詢服務;收集、研究和發布物業管理相關市場信息和研究成果;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開展監測評估、信用評級、示范考評、達標驗收、名冊與名錄建立等工作。
(五)開展行業宣傳引導,依照有關規定創辦報刊和網站,與媒體聯合建立宣傳陣地、策劃宣傳活動,編輯出版物業管理相關文集匯編、學習教材、交流材料、宣傳資料等,宣傳和普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
(六)開展行業教育培訓,建立人才培育機制和培訓基地,建立行業專業人才庫和行業培訓師資隊伍,組織開展專業崗位、初(中、高)級項目經理、法規政策、業務技能等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承接政府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授權或委托的教育培訓任務。
(七)推動行業轉型升級,引導會員企業做大做強。促進高新技術和信息化手段在物業管理中的應用;加強行業在技術研發、服務外包、物資采購等方面的合作;培育第三方監測評估市場。
(八)開展行業交流與合作,為會員開展學習交流、考察訪問提供協調聯絡服務;加強與相關領域、相關行業的交流合作。
(九)接受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委托或根據需要開展有利于本行業發展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協會章程;
2、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3、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單位會員應是從事物業管理的企業及與本行業相關的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會員所屬轄區工作委員會簽署意見;
3、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并辦理入會手續;
4、交納會費,頒發證牌。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協會組織活動的參與權;
3、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協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的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2、維護協會聲譽和合法權益,宣傳擴大協會影響;
3、按規定繳納會費;
4、協助協會開展學術研究、統計調查等工作;
5、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6、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區工作委員會簽署意見,經協會秘書處確認后辦理退會手續,并在協會網站或公開媒體上公告。
會員拒不履行協會義務或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法規、行約和本會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經會長辦公會通過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武漢市物業管理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實施。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3、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5、決定協會的終止事宜;
6、決定協會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參會的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可有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備武漢市民政局,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授權會長辦公會,決定會員的除名;
5、決定設立和撤消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其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6、根據會長辦公會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7、審議內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2/3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且對全體會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電話、網絡等形式臨時召開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其產生和任免程序執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出任人應當熱愛行業,關心本會發展,模范履行會員義務,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在會員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響力,同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會長應每周兩個工作日在協會處理事務,秘書長為專職,全日制工作。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無不良個人信用記錄;
7、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8、熟悉和準確把握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
所在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企業必須單獨建立黨組織;
2、企業無違法經營行為,在行業信用信息評價中無惡性競爭,擾亂市場的行為;
3、沒有惡意串標、圍標行為;
4、企業無亂用套用維修資金行為;
5、沒有因管理失職,造成重大事故;
6、沒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參會的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并報備武漢市民政局。
第二十八條 會長是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以及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5、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起草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收支計劃,報會長辦公會通過后,組織實施;
2、協調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建議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辦公會決定;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5名,其中監事長1名,任期與理事相同,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議,對本會重大事項的決策享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大會負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及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會章程、行業自律準則及其他制度的執行;
(二)監督本會的財務收支情況;
(三)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工作;
(五)監督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履行職責;
(六)制訂和修訂行業自律準則,交理事會審議;
(七)提議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八)對會員以上成員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行業自律規范,不履行職責,危害行業公共利益、損害協會或其他會員合法權益的,有權向理事會提出罷免建議;
(九)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決定是否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監事會報告決議的執行結果;
(三)代表監事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簽署監事會的決議和建議;
(五)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監事會決議需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組成,會長可指定副秘書長或其他專人列席;會長辦公會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由會長提議臨時召開會議。會長辦公會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八條 本會根據工作實際和行業發展情況,在會員大會下設立區域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指導委員會等分支機構。
(一)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各分支機構不再設立區域性分會或其他分支機構。
(二)分支機構的主要任務是圍繞本會的宗旨、業務范圍和工作計劃,針對本區域開展活動,提出建議,推進工作。
(三)分支機構的設立,由會長辦公會提議,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四)分支機構應根據本章程制定工作規則,報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九條 各分支機構的財務納入本會統一管理,并根據本會的授權收取會費、接受資助,使用統一票據,不設立單獨帳戶。各分支機構應按年度向秘書處提交經費收支計劃,經會長辦公會審議后,由秘書處統籌安排。
第四十條 本會秘書處是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條 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秘書處設立必要的業務工作部門,可聘用專(兼)職工作人員。
第四十二條 本會秘書處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決議;
(二)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報告工作;
(三)擬訂和執行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四)處理本會日常業務;
(五)組織、指導和協調各分支機構的工作;
(六)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審查批準入會或退會,檢查各分支機構的工作情況、經費收支計劃完成情況和人員的聘任情況,并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報告;
(七)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三條 根據協會工作需要,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業務顧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
2、捐贈及資助;
3、承辦政府委托事項獲得的資助;
4、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武漢市物業管理協會會費繳納標準與管理辦法》經會員大會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經費收支情況應主動接受會員的查詢和監督。
本會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的收入為社團法人資產,不屬于協會成員單位共有資產,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任人員辦理責任明確的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財務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專業審計機構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長辦公會提修訂意見,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報備武漢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五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武漢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武漢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用于社會公益事業。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9年11月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武漢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